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智簡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智簡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品薰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875號),經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內應依附件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司中調字第三七七八、三九五八號調解程序筆錄之內容履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計拾柒片、空白光碟壹佰片、電影目錄單貳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外,證據部分補充為:「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4份」、另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又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上開非法重製光碟片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意圖散布前揭侵害著作權重製物而公開陳列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散布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權利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製作,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散布盜版光碟,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危害我國國際形象,及其持有盜版光碟之數量非多、時間非長,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及犯罪所生之損害,且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於民國94年間雖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本案已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前開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一切犯行,且被告已與告訴代理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利影視公司)及傳訊時代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傳訊公司)均達成和解,有本院101年度司中調字第3788號、第3958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1頁、第28頁),上開得利影視公司告訴代理人並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附條件之緩刑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是本院信被告經此偵審教訓及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並綜合上情,為督促被告能確實分期履行與告訴人得利影視公司及傳訊公司之和解條件,並使被告能戒慎自己行為預防再犯,爰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被告如主文所示之負擔,用觀後效(被告爾後如有違反上述履行義務,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時,告訴代理人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向檢察官陳報,由檢察官斟酌情節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併予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合計17片,為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規定諭知沒收。扣案之電影目錄單2本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予以沒收。扣案之空白光碟100片,均為被告所有並預備供犯罪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光碟對拷機2臺,雖均為被告所有,然被告均否認係供本案之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亦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有何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本院衡酌被告既已坦承違反著作權法犯行,對應沒收之物應無隱諱之理,是其所辯應堪採信,上開扣案物亦非違禁物,故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件係於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編號│影片光碟名稱(中文)│數量│著作財產權人│├──┼───────────┼──┼────────┤│1│凸槌特派員-2度出包│1片│傳訊公司│├──┼───────────┼──┼────────┤│2│開運兔│1片│傳訊公司│├──┼───────────┼──┼────────┤│3│禁運品│1片│傳訊公司│├──┼───────────┼──┼────────┤│4│ 貝多芬 聖誕大冒險│1片│傳訊公司│├──┼───────────┼──┼────────┤│5│鯨奇之旅│1片│傳訊公司│├──┼───────────┼──┼────────┤│6│雨果的冒險│1片│得利影視公司│├──┼───────────┼──┼────────┤│7│美國隊長│1片│得利影視公司│├──┼───────────┼──┼────────┤│8│變形金剛-復仇之戰│1片│得利影視公司│├──┼───────────┼──┼────────┤│9│汽車總動員2-世界大戰│1片│得利影視公司│├──┼───────────┼──┼────────┤│10│鋼鐵擂臺│1片│得利影視公司│├──┼───────────┼──┼────────┤│11│綠光戰警│1片│得利影視公司│├──┼───────────┼──┼────────┤│12│醉後大丈夫2-醉加一等│1片│得利影視公司│├──┼───────────┼──┼────────┤│13│絕命終結站5│2片│得利影視公司│├──┼───────────┼──┼────────┤│14│吸血鬼獵人: 林肯 總統│1片│得利影視公司│├──┼───────────┼──┼────────┤│15│猩球崛起│1片│得利影視公司│├──┼───────────┼──┼────────┤│16│鐘點戰│1片│得利影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