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全捷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仕逸 代理人 陳同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8月29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千玲┌──────────────────────────────────────────────────────────────┐│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全捷環保有限公司陳│京城商業銀行東台南│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104年6月30日│23,422元│0000000││││仕逸│分行│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