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93號上訴人 林芊慧 被上訴人 張有道
陳月鳳 王富祺
陳義良 陳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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