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景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景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景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100年9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肇事逃逸、過失致死、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交訴字第17號判處各有期徒刑1年1月、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0年度撤緩字第278號裁定撤銷該緩刑之宣告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酒後駕駛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332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乃於100年9月27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2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0月15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
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