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25號聲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代理人 蔡東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荃榆有限公│臺灣新光商│107年2月25日│51,005元│GZ0000000││││ 司陳雅君 │業銀行 江子 ││││││││翠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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