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8號原告 張月雲
李素子 席曉蘭 楊書琴 共同選任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原告即承受受訴訟人 劉君强
劉君偉 朱麗娟 共同選任訴訟代理人胡智皓律師被告展雲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鍾克信 被告法藏山極樂寺代表人 簡坤良 被告佛林寺代表人 蔡坤極 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邵明斌 被告新都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崔玉祥 被告豐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俊賢告綺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雅正 被告濎鋒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志朋 被告新和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志龍 被告富山生活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美之 被告 李晟瑞
李睿霖 傅劍清
姬文宇
林金令 邱國興 汪秀英
李衍鋒 陳燕鈴 周駿驊 劉凱文
黃鐘毅 方奕榜 李鎮宇 陳柏瀚 黃士原 陳競學 陳睿達 李芷羚 蔡昊宸 謝岳峯 林秉燊
孫嘉祥 嚴麗琴 林素梅 殷孝可 沈妤柔 葛香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李晟瑞、邱國興、 陳燕玲 、周駿驊等人詐騙原告張月雲等人部分,經本院判決有罪,雖被告李睿霖故意詐騙原告張月雲等人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原告張月雲等人所取得的偽造萬福禪寺天蓮寶塔永久使用權狀,被告李晟瑞及邱國興是經由被告李睿霖及傅劍清介紹所取得,被告李睿霖及傅劍清恐有過失,又原告另主張被告法藏山極樂寺、佛林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新都金寶塔,均為寺廟型塔位,不能委託被告展雲事業有限公司、新和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富山生活有限公司等代為銷售,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或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並非無據,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何孟璁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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