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被告甲○○
主文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李文賢~B法官吳坤芳~B法官張銘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