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再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47號聲請人 曾清柔
曾萱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0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爰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