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退職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21號原告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飛鵬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 律師
張禎庭 律師被告 陳炯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退職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4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