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02號債權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永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