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二一六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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