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士淵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151號、第23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自白不諱,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復於強盜得逞後躲藏多時,經拘提始行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情事,經審酌被害法益、社會危害、人權維護等,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於民國98年11月20日予以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雖其前經本院諭知准予適當金額具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在案,惟倘其未能提出相當之擔保以停止羈押,且因該案經本院以第一審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在案,本院認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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