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 陳嘉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嘉雄於民國104年6月29日以其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與債務人駿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陳炳郎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生之債務,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嘉雄與債務人駿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陳炳郎於105年10月21日所共同簽發面額為4,200,000元之本票乙紙,到期日為106年4月24日,詎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538,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7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市││盧厝││260-10│3430.00│10000分之63││└──┴───┴────┴──┴───┴─────┴────────┴───────┴──────┘┌────────────────────────────────────────────────┐│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7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十││││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二│三│││││││積│││││││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368│嘉義市文│嘉義市盧│十三層、│56.2│34.3││││90│陽台、│16│平│全部││││雅街150│厝段260-│鋼筋混凝│6│1││││.5│花台│.2│方│││││巷3號十│10地號│土造、住││││││7││4│公│││││二樓││家用││││││││、│尺│││││││││││││││2.││││││││││││││││23│││├──┼──┴────┴────┴────┴──┴──┴──┴──┴──┴─┴───┴─┴─┴──┤│備考│共有部分:盧厝段4308建號、3272.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3。│││共有部分:盧厝段4353建號、295.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92。│└──┴─────────────────────────────────────────────┘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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