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191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被   告 乙○○
            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台幣肆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04月10日自任會首,召集含被告
在內之其他會員11人成立合會,會首連同會員共11會,並約
定每會會款新台幣(下同)20,000元,採外標制,會期至90
年2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下午2時在台中市○○路○段○○○號
處開標。原告二人為夫妻關係,分別參加一會,並於89年4
月10日及同年5月10日各繳交會款40000元,然被告卻宣布
倒會,會款迄未返還原告,爰依民法第709條之9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償還原告給付之上開會款。並聲明:被
告應分別給付原告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互助會單為證,堪信
為真正。從而,原告等本於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
給付40,000元,及自97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800元(裁判費1000元公
示送達登報費8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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