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26號聲請人鼎爵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明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表┌───────────────────────────────────────────────────────┐│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2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鼎爵室內裝修設計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空白│300,000元│HB0000000│106年6月3日│││程有限公司呂明穎│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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