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重訴字第68號原告 丘豐熙
丘貴韶 丘宇芩 丘宇珊 被告 王莞莉 兩造間依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1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據本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理由欄記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1號刑事判決並未認定被告有侵占 丘王南玉 出售房地後之價金新臺幣(下同)5,099,692元之事實,是原告請求之賣屋所得價金5,099,692元部分,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