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7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倍適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君平 代理人 陳善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科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美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