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抗告人 林建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英姿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09年9月4日收受本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後,同日以臨櫃匯款方式繳納,爰對本院以未如期補繳裁判費為理由,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聲明請求廢棄此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查核抗告人確已繳納裁判費,惟因匯款經辦方有誤,遲未入帳,致本院裁定駁回上訴,自有未洽,抗告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即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