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608號債權人 劉育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 昱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又原告之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昱嘉發支付命令,惟查就同一事件業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經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813號受理在案,則債權人就已聲請事件更行聲請,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