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89號原告 張國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3,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