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義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嘉玲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