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81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柏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柏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非法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伯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王淳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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