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小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小字第768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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