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張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為意思通知性質之催告函,其效力之發生,依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以該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達到係依相對人得否支配範圍內達於可隨時瞭解其內容狀態而定(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952號、58年度台上字第715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2,930,000元、3,080,000元之第一、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0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16日償還一次。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息利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即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11年4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813,309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動撥申請書、房屋抵押借款暨借據約定書、違約證明文件、存證信函、逾期招領退回信封1紙等件影本及土地建築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為證。次查本件借款期間為110年4月23至130年4月23日,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24條第4項約定,相對人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息利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能視為全部到期,又聲請人之催告函係寄至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0○0號之戶址,固經郵務機構以逾期招領為由退回,惟經本院函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至該址訪查,相對人仍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111年8月17日竹市警一分局偵字第1110020314號函暨所附查訪表在卷足憑,該催告函已生送達效力,本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另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1年8月25日新院玉民寶111司拍64字第03001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1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111年度司拍字第64號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新竹市康朗60259.96全部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03康朗段602-8地號------------東大路三段556巷22之4號店舖、住宅、停車空間、鋼筋混泥土造、4層一層:41.83二層:41.83三層:41.83四層:28.75合計:154.24陽台13.31㎡、平台4.58㎡、露台10.86㎡、雨遮2.23㎡全部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