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02號

聲請人 黃驛鈞黃鍾輝 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六、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七、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正本一件。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