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65號聲請人 梁宣詠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宣詠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梁宣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9年6月1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99年11月15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案業於99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何燕蓉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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