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傅明選任辯護人謝文明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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