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20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208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威震

被告 李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208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月24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尹捷

書記官曾美滋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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