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48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薛昭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壹仟伍佰柒拾元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薛昭銘於民國93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民國93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止,共20年,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625%+1%計為2.625%,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為憑,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1,191,570元,及自民國103年3月17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二、民國98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9萬元整,借款期限自民國98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6日止,共15年,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採不分段式計息,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03%加1.42%計算,計為年利率2.45%;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為憑,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142,006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17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94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薛昭銘│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19157││月17日起││三七五│││0元│││││├──┼───┼─────┼──────┼──────┼───────┤│002│新臺幣│薛昭銘│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42006││月17日起││七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薛昭銘│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9157││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薛昭銘│自民國103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2006││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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