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宗融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615號、111年度偵字第21227號、111年度偵字第21476號、111年度偵字第21478號、111年度偵字第21479號、111年度偵字第21480號、111年度偵字第22083號、111年度偵字第23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管轄法院後,被告始行死亡,依同法第5款規定,固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但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而尚未繫屬於管轄法院時,該被告早已死亡,因訴訟主體於法院繫屬前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此情形則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院即應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官於同年9月8日作成正本,並於同年10月3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早於繫屬本院前之111年9月5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1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起訴即屬程序違背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嘉芳
法官姚億燦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