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殺人未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假釋期間尚有二年三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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