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594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博翔 債務人 陳政豪 債務人 陳弘修
一、㈠債務人陳政豪、陳弘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仟柒佰柒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陳政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壹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