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保險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81號原告 黃俊偉 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 律師
黃俊凱 律師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秦仲豪
馮瀚廣 黃杉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之所有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 楊金宴 對被告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此核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且 楊金晏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15元,有被告之民事答辯(一)、合意停止暨告知訴訟聲請狀在卷可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615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郭思妤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