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64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玉玲 相對人 許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中關於「95年度裁全字第516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度裁全字第516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應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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