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建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建興自民國101年10月21日下午5時許起,在新北市○○區○○路夜市與同事飲用枸杞藥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101年10月22日凌晨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離去,嗣於同日凌晨1時32分許,行經桃園縣八德市○道○號○路西向19公里加300公尺處為員警攔檢並施以呼氣測試,發現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8毫克,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杜建興業於起訴後之102年3月23日死亡,此有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2年3月23日死亡證字第ES19195號死亡證明書暨被告之個人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