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4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438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翔煌實業有限公司
3號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煌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翔煌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即全部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債務人公司已廢止),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7年9月12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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