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503號抗告人沈德棠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許萬福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503號抗告人沈德棠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許萬福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