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1號原告 楊昀澔 被告 何韋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葉逸如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