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廣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賢正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豪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棋 訴訟代理人 夏金郎 律師
李佳凌 蔡政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