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張秉賢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創味活 海鮮法定代理人 莊珉 呈
蔣彩雲 莊碧玉 莊妤 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請求被告給付為新台幣(下同)1,353,714元,原應徵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惟析其請求內容,其中關於給付工資部分之金額706,055元(即106年8月及9月短付工資60,000元、預告工資40,000元、特別休假工資40,000元、特別休假之加班費40,000元、國定假日未休加班費97,334元、休假日加班費138,054元、例假日加班費290,667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規定,暫免徵收其裁判費(7,710元)之二分之一即3,855元。是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