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7號聲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人鳳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表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期(所謂提示,係指票據持有人向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而請求付款之行為。
查本件聲請人並未表明業已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有補正本件本票之提示日之必要)。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