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6.10.05│96.09.18│96.09.07│├────────┼──────────┼──────────┼──────────┤│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調偵│苗栗地檢98年度調偵││年度案號│5273號│字第124號│字第124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苗交簡字868號│99年度上訴字第713號│99年度上訴字第713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24│99.05.11│99.05.11│├─┼──────┼──────────┼──────────┼──────────┤││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苗交簡字第868│99年度台上字第4613號│99年度台上字第4613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1.17│99.07.22│99.07.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696號(已執畢)│2161號(尚未執行)│2161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