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95號
原告凱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丹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徠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