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琬真選任辯護人李典穎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411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桃簡字第279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琬真無罪。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琬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透過「直銷健身房經營手法大爆料」臉書社團,發布摘要內容如附表所示之文章指摘負面不實事項,足以毀損告訴人 盧立仁 與兩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兩立公司)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第1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聲請意旨認被告周琬真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盧立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附表所示內容之臉書社團文章截圖、被告提供之受害人爆料臉書對話截圖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附表所示時間張貼發布附表所示之文章內容,惟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XLINE是由非常多家公司共同使用,包含喫流一館到八館,如我先生名下之益啟公司也有使用,而且告訴人自己在109年度偵續字第49號案件偵查中也提到這個名字是零元授權大家使用,當初我也不知道XLINE是什麼東西,是透過 賀寶芙 直銷上線認識到這家健身房,他有實體店面而且很多家,我後來去查才知道背後都是不同公司,這些店統稱XLINE聯盟,不只盧立仁先生,我知道的還有 林躍栓 、 陳耀云 ,都自稱是展店的老闆或經理等語,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XLINE與盧立仁、兩立公司不能劃上等號,從附表所示內容沒有辦法讓一般人特定是針對盧立仁或兩立公司,且XLINE商標權人為 張宗鼎 並非盧立仁,文章內容提及執行長的弟弟盧傑亦與盧立仁無關;又被告刊登這些文章的目的不是為了妨害告訴人名譽,只是為了防止有人受害,並無誹謗之犯意,此就文章整體觀之即明,且文章內容皆經過查證。XLINE健身聯盟透過直銷賀寶芙公司高層會員舉辦說明會公開招攬股東加入會員,又賀寶芙透過獨立直銷商和健康事業會員組成的網路在全球超過90個國家地區經營,為全球知名大企業,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且確實有相當多人遭XLINE健身聯盟詐騙卻求助無門,故有讓不知情之潛在投資人提高警覺之必要,故被告所為恐與誹謗罪要件有別,爰請予以被告無罪判決。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刑法之妨害名譽罪,以侮辱或誹謗除自己以外之特定自然
人或法人為必要,雖不須指名道姓,但必須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即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判斷,足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始足當之,否則誹謗之對象即未特定,即與誹謗之構成要件有間。
㈡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
護,然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當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即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而言論可區分為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事實固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立法者為兼顧言論自由之保障,復於同條第3項、第311條分就「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不同情形,明定阻卻違法事由:⒈就事實陳述部分,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然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客觀之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另言論內容縱屬真實,如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仍無法解免於誹謗罪責之成立。而所謂私德乃私人之德行,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乃與社會上不特定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而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應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以定,並非單以行為人或被害人等之陳述作為唯一判定標準。⒉就意見表達部分,因涉及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惟為容許各種價值判斷,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是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而善意發表言論者,自得免其刑事責任。而所謂「善意」與否,自非以被評論人名譽是否受損、評論人是否意在使被評論人名譽受損為判斷之依據,而仍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準。如評論人本於就事論事原則,對被評論人之言行為適當合理之評論,即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縱其意在使被評論人接受此負面評價,亦難認非屬善意發表言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證人即告訴人盧立仁到庭證稱:XLINE是我們團隊的名字,
公司名稱是兩立公司,兩立公司是我向政府報稅的名字,招牌對外叫XLINE,在招牌上看不到兩立公司,一般人經過XLINE店是看不出來其與兩立公司是同一個集團,也連結不到我,XLINE有招募物理治療師,但沒有開立物理治療中心,有一個運動叫DNS,是用物理治療觀念幫客人舒緩筋絡,健身房不能有醫療行為,XLINE的執行長是我本人,我弟弟是 盧立傑 ,他有販賣毒品前科,他在XLINE任職教練,且有投資其中一間楊梅埔心店,我在開始這份事業時有負債新臺幣1,400萬元,而我負債來到賀寶芙經營,我加入賀寶芙,為了對外區別賀寶芙直銷團隊的名字,我們叫做XLINE,讓賀寶芙公司伙伴明確知道是我底下的團隊,我是賀寶芙會員,但是用運動方式銷售賀寶芙,對於被告刊登的內容事實我均不否認,但用XLINE是毒窟對接,對XLINE是嚴重的傷害。附表編號1的內容看不出來是在講我或兩立公司,光看這段文字看不出來我或兩立公司遭到誹謗,依據登記資料,XLINE商標權人是張宗鼎,看不出跟我有關係,張宗鼎先生是我的上線,我們是先有團隊有名氣後,就請他趕快申請商標,目前全臺至少35家用XLINE這個名稱,被證39列出的就是使用XLINE招牌的店家,他們公司名各自即如表格所列對應的情形,這些不同的公司只要是賀寶芙下線都可以使用XLINE商標,XLINE有與各店股東發生糾紛,大概十來件,也有法律訴訟,可是XLINE從來沒有違反任何規定,幾乎都是和平結束,我是XLINE臺灣區執行長,我們營運部分在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的執行長是林躍栓;附表編號2的內容看不出來兩立公司,但最下面有寫XLINE執行長,被證4之X-CORE應該是圖片上的這些人開的,我們團隊組織很多,Jerry是物理治療師,他想作物理治療模式,所以設計這樣的海報召集物理治療師結合賀寶芙產品,這個宣傳看起來跟我和兩立公司是沒有關係,這家店沒有開成;附表編號3內容看不出來與我及兩立公司有關係,但其中「私下也找了不少賣毒吸毒的人投資」是完全沒有的事情,盧立傑覺得這段話侮辱到他,我在招商會有提到我弟弟販毒的事情,這都是公開的,我完全沒有否認,但不能被移花接木,被告的意思是他現在在販毒、我們團隊是毒窟;附表編號4內容跟兩立公司沒有關係,但照片有出現我本人,負債是曾經,但是這句話是正在,有時差問題;附表編號5內容與兩立公司沒有關係,但已經對我指名道姓,所載內容都是我在發表會或培訓場所公開提過的事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59至74頁),可知被告刊登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所指XLINE成員製作成立物理治療中心之廣告文宣、盧立仁之弟弟盧立傑曾經有販賣毒品前科、盧立仁曾經負債、盧立仁於公開發表會提過前揭2事實均為真。㈣觀諸附表編號1、2所載內容所指事實得以連結之對象為「XLI
NE」,而附表編號2雖提及「X賴的執行長」,然告訴人盧立仁僅為XLINE之臺灣區執行長,XLINE之執行長非僅其一人,經證述如前,加以陳述內容先係質疑XLINE成立物理治療中心模式之合法性,始為「X賴的執行長商業頭腦真好」之評論,意在指訴XLINE全體經營者之旨核屬明確;及附表編號5內容雖引用告訴人盧立仁公開發表之內容,而使閱覽者得特定該內容與XLINE盧姓執行長有關,然細究文章前後文義,當係為呈現XLINE與毒品有所關連,難認係指告訴人盧立仁有何販毒相關行為,是依一般社會通念觀之,該等內容之被指訴人均係XLINE,核以前揭證詞可知,XLINE商標權人為告訴人盧立仁之賀寶芙上線張宗鼎,其等係以XLINE對外招商,由各自不同公司使用該商標,以經營健身房模式行推銷賀寶芙商品之實,據此,倘非加入該團隊之人,均無從得知XLINE與各公司及公司負責人之關係,即無法將XLINE與各別公司加以連結,又附表編號3內容明確可知指訴對象為XLINE及告訴人盧立仁之弟,從而,附表編號1、2、3、5之內容均無法特定誹謗對象為告訴人盧立仁及兩立公司,自無法認定被告就此4部分,對告訴人盧立仁、兩立公司有何誹謗行為。㈤再者,附表編號4之完整內容實為「原本手上還有一些關於#X
LINE吸金的手法正在撰稿。現在又衍生出案外案。像滾雪球一樣,受害人波及到的層面很廣,舉凡:健身房員工欠薪、健身房開業前預售票收款結果惡意倒閉、成立健美隊誆騙不知錢(應為情之誤載)的民眾報名、還有最可惡的就是,招募投資人入股實際上是要建構賀寶芙直銷體系…(就是土城DREAM健身房啦!)牽涉到的受害人歸類:健身房員工、一般消費者、小額投資方、供應廠商。跟XLINE在一起合作的那幾個【老闆】,都有問題啊!先是DREAMfitnessclub東湖店健身房預售賣票,結果消防、建築違建…惡意倒閉,欠消費者錢不還,員工的薪水也扣發,擺明詐騙麻!!後續又在土城店吸收投資股金。再來幫你帶小孩健身房,除了跟XLINE合作,在台中另起爐灶,透過健身房建構直銷組織…拜託去翻一下賀寶芙的行銷規範【可以在非營養俱樂部店內出現銷售產品行為??】到底是在運動還是在賣直銷阿???這幾位【老闆】看起來光鮮亮麗,實際上各個負債上千萬,到處招搖撞騙,打腫臉充胖子,真是厲害,小的佩服佩服。目前收到爆料的資料龐大,後續,會在社團作詳細分析,拭目以待。(張貼含有告訴人盧立仁之合照)」,對於該則貼文則有留言表示「有耶上面某J賴帳欠錢不還」、「因為他們找我去作教練跟講師老實說很懷疑加上只要是跟HBF有合作感覺不會有好下場我也是最近才加入這裡的希望可以多提供一些感恩」、「…希望大家不要再踏入這個人的圈套,目前土城場又被他們騙了一遍打著299低會費,他們只要騙1000個10000個那金額又夠他們再東山再起繼續去騙了」、「是直銷喔健身只是假動作」等語(見本院桃簡字卷第87至92頁),可知被告刊登照片並評論影像中之人招搖撞騙之事實,當係基於所陳述之具體事實而來,該等事實則係來自親身經歷應徵之教練及投資者之提供,有被告提出之被證8至11、19-2至21、24至25、31之對話紀錄截圖、投資者與告訴人盧立仁之談話紀錄、股東會議紀錄、桃園市政府通知違建函文(見被證卷第219至331、629至745頁,偵卷第165至183、223至225頁)存卷可參,是被告發布之事實並非憑空杜撰,具有客觀具體函文及對話為佐,被告具有相當理由認為該等事實確實存在,又該等事實攸關有意投資、參與健身房、應徵健身房職務之民眾取得內部資訊之權利,屬事涉其等財產利益之重要訊息,此由該則貼文之回饋留言自明,而非僅屬告訴人盧立仁或XLINE經營人員之私生活事項,當屬可受公評之事,從而,被告基於前揭事實之基礎,進而評論包括告訴人盧立仁在內之相關XLINE經營者具有招搖撞騙之行為,雖言詞或屬犀利,惟被告主觀上既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且自其所書內容亦可知其意在提醒欲加入XLINE之人應謹慎評估,而非以毀損告訴人名譽為出發點,難認被告具有誹謗告訴人盧立仁之犯意,可推認被告均係出於善意而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之評論,即難以加重誹謗罪嫌相繩。
六、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提之證據尚難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此外,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果有如聲請意旨所指之加重誹謗犯行,又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翟恆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洪福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佑嘉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附表:
編號發布時間內容1110年12月5日「直銷健身房【犯罪直擊】小心被找去販毒?!還幫人數錢」、「這些健身房#上面的人,透過舉辦多廠商機說明,利用多重人頭匯款的管道方式,規避責任」(附上標題為「別被Xline的話術洗腦了!」之Dcard文章截圖)2110年12月12日「新品牌=新詐騙?」「原來開一家【物理治療中心】那麼簡單喔??聽聽合作說明會,就能開治療中心!醫療從業人員可以隨便在店內替人治療?店內設備有何法申請使用嗎?」「X賴的執行長商業頭腦真好,只要有錢就往哪鑽」3110年12月17日「賣直銷為什麼要一直開健身房?」「投資#XLINE前想清楚以下問題,當心血本無歸:」「4.投資前先去查一下相關犯罪判例吧?執行長的弟弟盧傑是販毒藥頭,私下也找了不少賣毒吸毒的人投資,你確定要跟這些人合作嗎?」4111年1月22日「原本手上還有一些關於#XLINE吸金的手法正在撰稿,現在又衍生出案外案。」「這幾位【老闆】看起來光鮮亮麗,實際上各個負債上千萬,到處招搖撞騙」5111年1月31日「XLINE是毒窟?還是洗白大水缸?!」「【盧執行長照片故事】:『因為相信朋友,當保人,負債了1400萬,每個月被40多萬的貸款壓得喘不過氣,欠了家人、朋友、黑道一堆錢,我弟弟發現我錢不夠,他會在信箱塞錢,突然有一天沒有錢,才知道他發生一些事情…我的弟弟在作賀寶芙之前,20多歲,作三級毒品藥頭,盧銘是他的下線…』說到這邊,惹得在場民眾鼻涕眼淚一把。」「為了壯大賀寶芙組織機構,盧執行長特別在XLINE中和健身房內,辦了一場訓練會議,假名義是要教投資人和靠行教練正確經營,實際上是幫自己出獄的親弟弟(盧傑)鋪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