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毅鎧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美香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被告富源興企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陳素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素珍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69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暨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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