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張峰賓 債務人 林錦文 債務人 蘇品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柒拾捌萬零肆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6,780,494│108年7月7日起│1.44%│暨自108年8月8日起至│││元│至109年5月6日││109年2月7日止,按年││││止││息百分之0.144,自109││││││年2月8日起至109年5月││││││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8,自109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9年5月7日起│1.74%│百分之0.348計算之違││││至清償日止││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9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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