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一三五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五0二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與乙○○原為夫妻關係(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離婚),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前某日至二人原位於嘉義市大溪里大溪厝三四五號住處取信時,發現有聯邦商業銀行(下簡稱聯邦銀行)寄予乙○○之信用卡掛號信件招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乙○○之夫名義,至嘉義市○○路郵局代領前開聯邦銀行郵寄予乙○○之掛號郵件後,未經乙○○同意而擅自拆開郵件(所涉妨害書信秘密部分未據告訴),並將聯邦銀行核發予乙○○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侵占入己。後因其經濟狀況不佳,需錢周轉,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至嘉義縣○○鄉○○○路六00之二00號振達汽車保養廠,與該保養廠老闆娘 李秋桃 (已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以假消費真刷卡借現金之方式未實際消費取得任何商品或服務而刷卡(其中編號一、二交易失敗而未遂),並於附表一編號三、四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乙○○」之簽名,將前揭簽帳單交還李秋桃向聯邦銀行行使,致聯邦銀行誤以為係乙○○本人消費刷卡,陷於錯誤而代墊款項予振達汽車保養廠,足生損害於乙○○及金融業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安全性。復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持上開信用卡至附表二所示金融機關自動付款設備前,以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之不正方式,使各該提款機之識別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分別支付甲○○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附表二編號五、八、
九、十、十一未詐得款項)。嗣乙○○接獲聯邦銀行催繳帳款之簡訊通知後發覺有異,向聯邦銀行查證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暨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處刑。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之初,雖否認前開犯行,惟其於本院審理進行論告時,坦承右揭犯行(見本院卷第五五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所結證之情節相符,並有聯邦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表二份、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二份、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份、升等金卡專屬優先核准簡易申請書影本一份、白金卡申請書影本一份、信用卡帳單明細一份、聯邦銀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九二)聯信卡字第0一九二號號函一份、聯邦銀行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九三)聯信卡字第00五六號、第00九六號函各一份、信用卡簽帳單二份(見發查卷第七、八頁、第一八至一九頁、第三三至四六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五0二號卷第一四至一五頁、第五九頁;原審卷第四九頁;警卷第八頁)可資佐證。因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領取告訴人乙○○信用卡侵占入己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再被告持其所侵占之前揭信用卡至特約商店刷卡換取如附表一所示現金,並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乙○○」之署押,而後持交有犯意聯絡之李秋桃,以確認消費金額,自足以生損害於乙○○及聯邦銀行,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未遂罪(附表一編號一、二);其持前揭信用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利用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將信用卡插入提款機,並輸入密碼之不正方法,使提款機誤以為係信用卡之合法持有人預借現金,而取得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三、四、六、七之現金,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偽造乙○○署押之行為,係偽造各該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一犯行與李秋桃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分別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押四枚均沒收,經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上訴人上訴意旨聲請撤銷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爰審酌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已與聯邦銀行達成和解,返還欠款,有和解書影本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三五頁),而告訴人亦在被告當庭致歉後,表明原諒被告之旨(見本院卷第五四、五六頁),因此,本院審酌前述各情,認被告尚具悔意,此次因一時失慮,初罹刑典,經此之偵查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而公訴人亦當庭表示同意予被告緩刑之諭知,本院認為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兆慶
法官廖政勝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表一┌──┬────┬──────────┬──────┬──────────┐│編號│盜用時間│盜用地點│所得財物│盜用卡別│├──┼────┼──────────┼──────┼──────────┤│一│91.12.16│嘉義縣○○鄉○○○路│五千元│交易失敗│││10:02│600號之200│││├──┼────┼──────────┼──────┼──────────┤│二│91.12.16│同右│一千元│交易失敗│││10:07││││├──┼────┼──────────┼──────┼──────────┤│三│91.12.24│同右│二萬元│0000000000000000│││13:03││││├──┼────┼──────────┼──────┼──────────┤│四│92.1.23│同右│一萬七千元│0000000000000000│││13:59││││└──┴────┴──────────┴──────┴──────────┘附表二┌──┬────┬───────────┬────────┬───────┐│編號│盜用時間│盜用地點│冒用卡別│詐得金額│├──┼────┼───────────┼────────┼───────┤│一│91.12.17│嘉義縣○○鄉○○路○段│0000000000000000│一萬元│││21:05│八三號台灣中小企銀│││├──┼────┼───────────┼────────┼───────┤│二│91.12.18│同右│同右│二萬元│││11:41││││├──┼────┼───────────┼────────┼───────┤│三│91.12.24│同右│同右│一萬五千元│││12:06││││├──┼────┼───────────┼────────┼───────┤│四│91.12.28│同右│同右│三千元│││12:22││││├──┼────┼───────────┼────────┼───────┤│五│92.1.27│同右│0000000000000000│交易失敗│││20:57││││├──┼────┼───────────┼────────┼───────┤│六│92.1.29│同右│0000000000000000│一千元│││08:51││││├──┼────┼───────────┼────────┼───────┤│七│92.2.10│同右│同右│三千元│││13:03││││├──┼────┼───────────┼────────┼───────┤│八│92.3.17│嘉義市○○路○○○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失敗│││09:38│聯邦商業銀行│││├──┼────┼───────────┼────────┼───────┤│九│92.3.24│嘉義市○○路○○○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失敗│││11:17│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十│92.3.24│同右│同右│交易失敗│││11:18││││├──┼────┼───────────┼────────┼───────┤│十一│92.3.24│嘉義縣○○鄉○○路○段│0000000000000000│交易失敗│││12:00│八三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