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27號原告乙○○(住居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算結果,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離婚事件為3,000元、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為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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