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玉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玉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玉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059號),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6
05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