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記載完備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經本院民國99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6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於99年7月7日補正,然補正未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